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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通许“1·14”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人:李清诚  来源:事故调查处   时间:2017-07-12 17:32:55  浏览 人次

2016年1月14日10时40分,开封市通许县长智镇西芦氏村发生一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41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王勇、郭声琨,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焕宁,时任省委书记郭庚茂、长谢伏瞻、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李文慧,副省长张维宁,时任副省长、公安厅长许甘露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总工会和开封市政府等单位,并邀请省检察院参加,成立了省政府开封市通许“1·14”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追责组、综合组。事故调查组邀请部分专家参加,委托河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对事故现场相关物品进行了检测。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抢险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爆炸厂区情况

1.基本情况

该厂区为通许县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安公司)2009年拟申请礼花弹生产项目时新建的生产区。2009年吴运科租用西芦氏村村民吴祖亮农田,租金每亩每年1200元,共计6.3亩2010年开始兴建,建有3座彩钢瓦顶仓库,总建筑面积540平方米。该用地属于违法占地,2011年通许县国土局对吴运科下达行政处罚(通国土执【2011】547号)未予执行,2012年10月9日移交通许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2年通安公司放弃礼花弹生产项目,只申请组合烟花项目,该场所不在许可范围,不具备生产烟花爆竹条件,成为闲置厂区

2014年4月4日通许县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田罪判处吴运科罚金13000元。吴运科缴纳罚金后,其违法占地行为一直持续。

2.厂区布局结构

爆炸厂区南北长128米、东西宽33米,占地面积4224平方米。场地四周为砖砌围墙,高2米,厚24厘米,大门位于围墙的东南角门朝南,院内从南到北依次建有三栋仓库,分别为南部的1号仓库,建筑面积为240(12×20)平方米;中部的2号仓库,建筑面积为240(12×20)平方米;北部的3号仓库,建筑面积为(5×12)60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为540平方米。北部的3号仓库被朱金义租赁后改为厨房和住宿。朱金义后来又在原有1、2、3号库房之间的空地上分别搭建了A、B、C、D、E共5个简易工棚。李电元在1号库房南侧及西侧和围墙之间分别搭建了F、G、H共3个简易工棚。(见附图2:爆炸前作业场所平面图)。

3.生产组织者

朱金义,尉氏县蔡庄镇西街村农民,2011以前在尉氏从事烟花爆竹生产,2011年到通安公司当1个月技术员后离开,通安公司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上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2014年8月吴运科安排朱金义参加培训并取得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证号T410223197105033,有效期限2014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9日。

李电元,滑县大寨乡李中街农民2011年通过通安公司取得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T410526196308103810,有效期限2011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8日。2014年8月至12月为通安公司配药工。

(二)通许县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通许县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位于开封市通许县长智镇西芦氏村,成立于2003年2月,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吴运科。

吴运科,通许县长智镇西芦氏村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号码13141090000105,有效期限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

2.相关证照情况

通安公司于2006年4月4日重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222100002505(1--1),注册资本3万元,有效期至2022年4月3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烟花。

税务登记证发证日期2005年1月19日,豫地税(地)字410222630710503,有效期限长期。

组织机构代码7880592——6,有效日期2015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6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2014年8月18日,(豫)YH安许证字[2014]010008,许可范围为组合烟花类(C级),有效期至2017年8月17日。

3.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2005年8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08年8月到期。2009年1月复审换证。2009年8月,通安公司申报礼花弹生产项目。2010年8月22日,委托河南省豫冠安全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安全预评价。

2011年4月设计文件由通安公司自行组织专家审查,开封市禾佳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佳公司)进行了修改。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通安公司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建设,除改造利用原有区域外,又增加了无药工房区(球壳库和泥底库)、礼花弹成品和亮珠库区。共计8块厂区,分别是1.1级危险品总厂库区、2个1.3级成品仓库区、主生产区(礼花弹、组合烟花和行政区)、亮珠生产区、无药工房区(球壳库和泥底库)、原料库区(无药工区)、礼花弹成品和亮珠库区。2011年年底完工。2012年通安公司放弃礼花弹生产项目,改报组合烟花生产项目,无药工房区、礼花弹成品和亮珠库区成为闲置的工房和仓库。

通安公司安全设施项目设计2013年4月由禾佳公司设计,禾佳公司依据《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规定,在设计图纸上把无药工房区、礼花弹成品和亮珠库区列为“零散住户”加以标记。

2014年3月,北京国泰民康安全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国泰民康)在对通安公司安全设施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时,把无药工房区、礼花弹成品和亮珠库区作为符合周边安全距离的“零散住户”加以标记,未列入项目验收评价范围。

2014年4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014年8月通过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2014年8月18日省安全监管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违法出租情况

2014年10月,吴运科以每年30万元的价格将爆炸厂区3号仓库、2号仓库 和1号仓库北半部144平方米租给朱金义,用于生产C级升空类产品。

2015年10月吴运科以每年5万元的价格将爆炸厂区1号仓库南半部96平米租赁给李电元,用于生产C级升空类产品(见附件1、附件2)。

2015年10月将无药卷管区出租给齐明,主要生产礼花弹,已收租金10万元。

2015年11月,吴运科将无药工房区(球壳库和泥底库)出租给董卫召生产烟花爆竹,主要生产三响雷(内筒1.2寸,单响6克,单筒18克),已收租金15万元。事故发生后产品被查收,工房被查封。

    (三)爆炸厂区生产组织情况

1.原材料来源

朱金义、李电元生产用硝酸钡、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亮珠等和半成品亮珠等,从通安公司吴运科处购买。

    吴运科使用通安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5年10 月从新乡市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购进高氯酸钾15吨,没有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新乡市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培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9月21日,经营范围高氯酸钾等。

2015年先后12次从洛阳中原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硝酸钡76吨。洛阳市中原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松彬,经营范围硝酸钡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月13日,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硝酸钡时查验了通安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洛阳市中原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台帐不规范,没有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没有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2015年5月24日、10月13日、11月14日、12月18日分4次从郑州市双鸽树脂有限公司购进树脂3吨。

2015年4月、10月从开封市尉氏县购进1.5吨硫磺。

从湖南济阳大姚镇继红烟花材料公司购进银粉、合金、强胶粉氯离子、树脂等。

2016年1月16日通许县公安局搜查发现并收缴通安公司成品库中经伪装、违规存放的黑火药10余吨(通许县公安机关已另案处理)。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13日,濮阳县子岸镇史掘地村史俭勋先后4次为朱金义加工高空礼花半成品(朱金义提供原材料,史俭勋加工成空桶,装填泥巴、引火线600捆,每捆100个)共计60万个。引火线由朱金义提供

成品包装箱由朱金义委托西芦氏村正合纸箱厂印制,厂址厂名和商标系假冒。   

  2.生产工序流程及生产现场

生产销售人员由朱金义、李电元自行组织。主要工序为:炮筒打中隔穿引线(外购)、装上药(炸药与亮珠)、封口、装下药(发射药)、糊底(或装锯末压纸片)、装箱。

爆炸厂区由朱金义和李电元共同使用。事故当天,朱金义雇有4个装药工、2个配药工分别在自建的5个简易工棚中进行操作,装顶药(顶药:炸药与亮珠)操作工旁边有封口人员。装发射药操作工旁边有糊底与装箱等人员。由于场地限制,配药、装药、中转、封口、装箱等操作均在同一空间,相互间没有安全距离。李电元所在的南端生产区域,只有1号仓库到南围墙之间狭窄区域,除1个配药员在1号仓库西侧外,其他操作人员均在此狭窄区域内作业,药物、半成品、未装箱的成品均堆放在此。装箱成品放入相邻1号仓库。

3.产品品种

    朱金义、李电元生产的烟花爆竹升空类产品有:双响、小礼花、多彩礼花、高空礼花,规格长度(Cm)有:10、13、16、18、20、22,均为“三超”产品。

产品冒用的生产厂家:湖南省浏阳市华菱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上栗县江丰出口花炮厂、陕西省蒲城县建功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陕西省蒲城县平祥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陕西米脂县花炮厂、山东枣庄市兴城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饶阳县元顺烟花爆竹厂、河北省安新县湘联鞭炮厂等8个生产厂家的注册品牌。

4.产品销售

朱金义从2014年10月至事故发生实际生产时间约5个月,共生产各种烟花爆竹成品16000箱(每箱200至400支不等,200支箱装的5000箱;400支箱装的11000箱)。已销出14000箱,库存2000箱。主要销往:

1)许昌市:长葛市红福缘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理周玉超购买700多箱、许昌县龙祥花炮有限公司经理刘生青购买500多箱。

    2)濮阳市:台前县龙祥花炮有限公司保管员郭俊峰、股东吕寻玉购买双响炮700多箱(送货上门)。

    3)驻马店市:遂平县烟花爆竹批发中心法人张伟2015年11月购买双响炮共535箱,2015年12月中旬全省公安机关危爆物品互检时收缴剩余双响炮1281根(约3箱);

驻马店交通路李新建烟花爆竹零售店购买双响炮600箱。

    4)商丘市:梁园区王涛购买4000箱、虞城县兴裕土产有限公司徐秀华购买1500箱、民权县鑫发烟花爆竹公司负责人杨立学购买600箱、民权县马培河购买500箱。

    5)开封市:杞县龙祥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法人侯

购买500箱、通许县和生商贸有限公司买500箱、尉氏县欣茂源花炮有限公司法人张华购买朱金义双响炮525箱(送货上门)

(6)焦作市:焦作市瑞祥日杂有限公司刘爱民2015年5月购买双响炮613箱(送货上门)

    其他为零星销售。以上产品流向地政府及其公安、安监部门立案调查。李电元仍在重症监护室,无法提供产品流向。

    5.产品运输

为朱金义提供运输信息的公司:

1)通许县捷运货运(物流公司),负责人张兵,妻子刘冉。2014年秋季和2015年夏季先后两次给朱金义提供运输车辆。

2)濮阳县城谷同献货运部

    李电元在事故中受伤,事故调查结束时仍在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以上已责成开封、濮阳市政府及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立案调查。

(四)与通安公司相关的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验收评价情况

1.设计单位情况

开封市禾佳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前身为开封开化集团公司设计室,2002年初改制为开封市禾佳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志峰。拥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程)专业乙级资质(证书编号:A241012713),其中化工设计资质有效期至20153月22,后延续至2020年3月。

2.安全设施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部分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组合烟花改造提升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所附周边环境图内容不一致,其中一张周边环境图中无药工房区(球壳库和泥底库)、礼花弹成品和亮珠库区(后成为闲置的工房和仓库)均标注为零散住户,另一张周边环境图中无药工房区(球壳库和泥底库)(后成为闲置的工房和仓库)未显示。

3.评价单位情况

    北京国泰民康安全技术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法人代表方宝龙,资质证书编号:APJ-(国)-395,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资质范围包括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烟花爆竹制造业等。

4.安全验收评价中存在问题:

一是安全评价人员不到现场实地勘察即开展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王红梅,项目组成员杨存堂、闫燕、包春红没有到通安公司组合烟花改造提升项目现场实地勘察。

二是安全评价报告部分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安全评价报告所附周边环境图未按现场情况进行绘制,简单采用设计单位图纸,现场两处闲置的工房和仓库标注为零散住户。

三是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在对通安公司存在问题的复查中,复查报告签名人王红梅实际未到现场;安全评价项目实施流程单上项目组长王红梅任命日期为2013年3月10日,其实际担任项目组长日期为2013年12月评审之后。

(五)天气情况

2016年1月14日晴间多云,最低温度4.8度,最高温度7.8度,日均温度1.3度,西北风,风速每秒2.4米,日均相对湿度29%,最小相对湿度10%。湿度较低,易于产生静电并集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月14日8时,朱金义、李电元烟花爆竹厂区作业人员陆续开工。10时40分,李电元南侧装药棚首先发生轰爆,瞬间引发东相邻的两个露天作业点,以及西北相邻的露天存药处和配药棚发生爆炸,又连环引起李电元1号仓库内成品发生爆炸,仓库垮塌。紧接着配药棚、装药棚相继爆炸,导致朱金义堆放在2号仓库的数千公斤亮珠和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发生爆炸,最后又引爆北边两个装药棚,整个厂区炸毁,造成10人死亡、7人受伤。

(二)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通许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救援方案,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安监、供电等部门开展救援。随后,副省长张维宁、开封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同志及国家安监总局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115日1250分,现场搜救清理工作结束。

通许县委、县政府及消防、公安、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完备,信息接报流转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县政府及时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救援方案,响应及时,处置措施得当,没有造成次生事故,并如实发布了事故信息。当地党委、政府按照分类施策要求,积极做好伤员救治、善后处置和遇难者家属赔偿,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第1炸点及爆炸顺序

1爆炸点为李电元生产场所西南角装药棚。爆炸顺序为:第1炸点爆炸后,瞬间引起相邻的存药处、配药棚内烟火药爆炸并导致1号仓库倒塌,引燃相邻的双响礼花成品、半成品四处飞射,加速火焰传播;同时存药处、配药棚内烟火药爆炸后的火焰依次向北导致2处配药棚、3处装药棚爆炸;位于朱金义北侧的装药棚爆炸将厨房、住室、浴房摧毁,又将朱金义的2号成品仓库北墙向南轰倒,最后引起仓库内亮珠及成品爆炸。(见附件4)。

(四)人员分布

    生产场所内实有人数为30人,其中南侧13人为李电元生产升空类双响礼花,北侧15人为朱金义生产双响炮,另有豫J80270货车司机1名和随车家属1名。28名作业人员作业类别与位置如下:

李电元作业区13人中,厂区西南角装药棚内有3人,分别是李艳装发射药,姚凤兰与陈新爱装锯末纸垫;紧邻装药棚东侧的空地上有3人,分别是岳翠花装上药、孙国奇封口、李丁豪干杂活;再往东空地上有5人,分别是张杰、张喜莲、李纳、张贤、吴珍丽装锯末压纸垫;1号仓库北墙与西围墙之间配药棚内,李正胜配混药,李电元在1号仓库南间内。

朱金义作业区15人中,两配药棚内各1人,分别为朱三平、朱留见;紧邻东墙的装药棚有3人,分别是赵美红装炸药、李明忠封口、吴银山在装箱;2号仓库北侧两装药棚内各有4人,从南向北依次为杨春红封口,李秀云、李明臣糊底,朱根峰装箱,张新芝装顶药(含亮珠),刘艳红装发射药、刘国军装箱,吴逢国在门口装发射药;朱金义在北装药棚附近空地上修模具,范继廷在厨房内准备做饭。(见附件3)。

(五)爆炸药物成分分析

根据理化检验结果和提取的现场残留原材料分析,事故中参与爆炸的有烟火药、已装药的双响成品和半成品。烟火药的主要成份为高氯酸钾、硝酸钡、硫磺铝粉。

(六)药物药量估算

事故炸点相对较多,朱金义成品仓库爆炸威力巨大,炸坑为椭圆形,南北长11.4米,东西宽10.3米,坑深3.2米。根据TNT当量计算约为药量4200公斤。

李电元1号成品库有烟花爆竹成品近1000件,按照2.4公斤/件估算,总计药量为2400公斤。

朱金义南装药棚存有3000捆半成品折合750件,折合药量约900公斤。

朱金义北装药棚存有1000捆半成品折合250件,折合药量约300公斤。

其他炸点药物量依据作业人员日均生产量进行估算(装药能力为700捆/人日左右;装锯末纸垫能力为150捆/日),合药794公斤。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装药工李艳在装药棚进行双响炮装发射药过程中,由于静电积聚并瞬间释放引发爆炸。

原因分析:

1.作业人员情绪稳定,无人为矛盾,现场未发现引爆装置零部件,排除人为破坏原因;

2.厨房和住室用电沿南墙东西方向架设,1月13日22时至14日15时全村停电,装药工棚内不使用电气与照明设备,排除电器短路等因素;

3.冬季不属雷电季节,事故当天晴见多云,排除雷电原因;

4.经检测产品药物内不含氯酸钾等违禁药品,排除药物敏感因素;

5.李艳在操作岗位所装药物为硝酸钡与铝粉混合物,稳定性高,一般撞击、摩擦难以引起爆炸,排除撞击摩擦药物产生爆炸的可能;

6.王志奇驾驶的豫J80270大货车1月14日10时20分进入厂区,货物不足未装车,王志奇和李雪花停车熄火,在车上休息约20分钟后发生爆炸。车头向北,排气口面向东南大门方向,排除排气口火星引爆的可能;

7.爆炸发生前约 30分钟,李电元在围墙外东南方向进行试炮作业,试炮作业行为在时间上不可能再引爆围墙内物品。

8.事故当天日均相对湿度29%,日最小相对湿度10%,气候干燥,容易产生静电集聚。

9.李艳在10时20分将东南角锯未棚外堆放的半成品(100个/捆)装完后,转移到西南角装药棚继续装药(60个/捆)。同时陈新爱与姚凤兰也随其进入装药棚装锯末纸垫。李电元未发防静电服装,李艳的普通服装,易产生静电,具备产生静电的客观条件。在装药时李艳不断起身将未装药的空炮筒搬上工作台、将装药后的半成品搬下工作台或直接交给等待装锯末纸片的陈新爱或姚凤兰。在重复作业中,增加了身体静电集聚与静电电压。其工作台上铺设的塑料布又极易引发静电,在与他人接触时增加了静电释放的机会。李艳在棚内从事装药操作,直接接触药物,在相对封闭的空气中漂浮有药物粉尘,衣服外套带有大量药物粉尘,遇到静电意外释放,极易引发爆炸。

(二)间接原因

1.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

朱金义、李电元租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资质的场所,非法购进原材料,非法组织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假冒湖南、江西、陕西、河北、山东等8个厂家注册商标。生产区内作业管理混乱,工棚间无安全距离,作业人员定员和药物定量未作限制,有限区域内人员集聚密度大;原料、半成品、成品堆放过多,无防静电安全设施。作业人员无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未经安全技能培训,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

    2.通安公司吴运科违法为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提供场所和原料

通安公司吴运科违法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地租给没有资质的朱金义、李电元生产烟花爆竹;违法为其提供高氯酸钾、硝酸钡等原料;帮助朱金义、李电元协调监管检查事宜。通安公司2014年以来购买使用和销售给朱金义、李电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没有到公安机关备案,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没有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私自从黑市购买军工硝、军工粉等药物。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长期无专职安全员,超范围生产等。

    3.长智镇、西芦氏村落实“打非”工作不力

西芦氏村对通安公司违规新建、扩建厂房非法占用农用地监管不力;履行“打非”工作属地管理不力

长智镇党委、政府对通安公司违规新建、扩建厂房非法占用农用地、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监管不力;履行“打非”工作属地管理不力,对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制止不力。

4.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通许县安全监管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不力,协调安全生产领域“打非”工作不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制止不力。

通许县公安局落实烟花爆竹“打非”部门责任不到位,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旺季安全监管通知不力,对通安公司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查处不力

通许县国土局通安公司长期持续违法违规新建、扩建厂房、非法占用农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行为查处不力。

通许县质监局落实烟花爆竹“打非”部门责任不到位,对朱金义、李电元涉嫌假冒违劣烟花爆竹产品、假冒违劣认证标志查处不力。

通许县工商局落实烟花爆竹“打非”部门责任不到位,对朱金义、李电元假冒注册商标侵权、无照经营行为查处不力,对烟花爆竹销售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不到位。

通许县城建局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不力,未按期完成村镇规划,造成城乡管理职责不清,管理不到位

通许县发改委对通安公司办理烟花爆竹生产项目立项审批审查把关不严,在通安公司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土地、规划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规立项。

通许县委、政府履行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不力,组织、领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打非”工作职责不到位。

开封市安全监管局督促指导通许县安全监管局履行安全监管不到位。

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监管指导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开封市通许1·14”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是一起因非法违法生产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吴运科,通安公司法人代表。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通许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2月2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批准逮捕。

2.朱金义,爆炸厂区北侧承包人,原通安公司特种技术工人。2016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通许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2月2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批准逮捕。

3.李电元,爆炸厂区南侧承包人,原通安公司配药工。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通许县公安机关立案。事故调查结束时仍在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

4.吴运来,通安公司安全生产小组成员、成品仓库管理员。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通许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2月21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5.庞国,通安公司安全生产小组成员。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通许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2月21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批准逮捕,2016年4月18日因病取保候审。

6.齐磊,通安公司安全生产小组成员。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通许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2月22日取保候审。

7.熊远根,通安公司配药技术工人。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通许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2月22日取保候审。

8.董卫召,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承包人。2016年3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通许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9.齐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承包人。2016年3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通许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月17日刑事拘留。

10.刘汹涌,中共党员,长智镇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土地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开封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1.马建波,通许县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监管股股长、驻通安公司安全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开封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2.娄巍巍,中共党员,通许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开封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3.司士勋,中共党员,通许县安全监管局副主任科员,分管执法队、危化股、烟花爆竹股。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开封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4.卢广停,中共党员,通许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兼通许县安全生产“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开封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二)党政纪处分建议

    1.李义功,中共党员,长智镇西芦氏村委会委员,2010年至今兼任长智镇西芦氏村委会治保主任。落实安全生产“打非”属地管理职责不力, 未对辖区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进行监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进行排查和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吴逢战,中共党员,长智镇西芦氏村委会主任。落实安全生产“打非”属地管理职责不力,排查中未发现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未对通安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进行监管,在通安公司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违规出具土地证明,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吴运民,中共党员,2003年3月至今任长智镇西芦氏村党支部书记。落实安全生产“打非”属地管理职责不力,排查中未发现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未对通安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进行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王东波,中共党员,现任通许县交通运输局主任科员,2005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先后任通许县长智镇副镇长级干部、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科员,分管长智镇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未按法律规定和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完成村镇规划编制工作,致使违建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5.安凯,长智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兼安监办主任。落实“打非”工作属地管理职责不力,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处分。

6.蔡建锋,中共党员,长智镇纪委书记,2009年1月至今为西芦氏村包村领导。未按规定对通安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改扩建厂房进行监管,对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于建军,中共党员,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党委委员,2005年12月至2012年4月任长智镇副镇长,分管土地工作。未按规定对通安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娄筱,中共党员, 2011年6月至2015年10月任长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组织开展“打非”工作不力,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对朱金义、李电元长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失察;对通安公司长期非法占用农用地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9.肖光,中共党员,长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组织开展“打非”工作不力,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对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建议免去其长智镇镇长职务。

    10.李树峰,中共党员,长智镇党委书记。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工作不力,对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失察;对通安公司长期非法占用农用地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 崔保健,中共党员,长智镇派出所所长。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部门责任不力,未按要求对烟花爆竹企业进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马国华,中共党员,通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部门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通知不力,通安公司购买、使用、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3.付琼,中共党员,通许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分管治安工作。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部门责任不力,督促指导治安大队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到位,对通安公司购买、储存、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4.袁化恩,中共党员,通许县国土局工作人员,2001年3月至2014年4月任通许县国土局长智镇国土所所长。未采取有效措施查处纠正通安公司长期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处分。  

15.芦金峰,中共党员,通许县国土局矿产办主任,2007年7月至2012年11月任通许县国土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指导员。土地监管执法工作开展不力,对通安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处分。 

16.罗海燕,中共党员,通许县国土局副局长、纪委书记,2010年10月至今分管通许县国土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督促指导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开展土地监管执法工作不力,对通安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7.张文忠,中共党员,通许县国土局党委书记、局长。贯砌落实国家土地法律法规不力,对通安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8.章睿,中共党员,通许县质监局党组成员、稽查队队长。落实烟花爆竹领域“打非”工作部门职责不力,辖区内烟花爆竹假冒伪劣产品打击不力,对产品质量、冒用认证标识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9.李树良,中共党员,通许县质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稽查队。落实烟花爆竹领域“打非”工作部门职责不力,辖区内烟花爆竹假冒伪劣产品打击不力,对产品质量、冒用认证标识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陈卫星,中共党员,许县四所楼工商所所长,负责长智镇工商管理工作。落实烟花爆竹领域“打非”工作部门职责不力,对朱金义、李电元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1.冯亚威,中共党员,通许工商局注册管股股落实烟花爆竹领域“打非”工作部门职责不力,对朱金义、李电元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2.张鹏,中共党员,许县工商局党、副局长,分管注册管和市场监管工作。落实烟花爆竹领域“打非”工作部门职责不力,对朱金义、李电元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3.王保国,中共党员,通许县住建局副主任科员,2001年1月至2011年2月任通许县建设局规划股股长。未按规定和上级要求如期组织完成村镇规划编制工作,致使违建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4.娄冰,通许县发委副主任,2005年7月至2009年12月兼任通许县政府工业项目办主任。对通安公司烟花爆竹生产项目申报材料把关不严,在通安公司缺少项目建议书文本等申报材料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批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处分。

25.胡孝忠,中共党员,通许县发改委主任科员,2004年7月至2012年3月任通许县发改委主任。对通安公司烟花爆竹生产项目申报材料把关不严,在通安公司缺少项目建议书文本等申报材料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批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6.张,中共党员,许县、副县长,分管国土资源局。对通安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7.张桂忠,中共党员,通许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县 “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县安全生产“打非”工作领导、督促、指导不力,对朱金义、李电元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8.聂影,中共党员,2004年6月任开封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督促指导通许县安全监管履行“打非”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9.徐伟,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主任科员。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30.包海洋,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副处长。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三)其他建议

1.责成通许县县委、县政府分别向开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通许县公安局分别向通许县委、县政府和开封市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责成通许县公安局代龙、孙建勇、陆超明向通许县公安局写出深刻检查。

3.责成开封市公安局向河南省公安厅作出深刻检查,并深刻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四)行政处罚建议

1.建议省安全监管局依法对通安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吴运科作出处罚,并吊销通安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责成开封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吊销吴运科、朱金义、李电元等人的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

2.建议洛阳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依法对洛阳市中原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处理。

3.建议新乡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依法对新乡市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理(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于2016年5月4日对新乡市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4.建议濮阳市政府及其公安、安监部门依法对台前县龙祥花炮有限公司、濮阳县子岸镇史掘地村史俭勋作出处理。

5.建议许昌市政府及其公安、安监部门依法对长葛市红福缘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许昌县龙祥花炮有限公司作出处理。

6.建议驻马店市政府及其公安、安监部门依法对遂平县烟花爆竹批发中心、李建新烟花爆竹零售点作出处理。

7.建议商丘市政府及其公安、安监部门依法对梁园区王涛烟花爆竹零售点、虞城县兴裕土产有限公司、民权县鑫发烟花爆竹公司和民权县马培河烟花爆竹零售点依法作出处理。

8.建议开封市政府及其公安、安监、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杞县龙祥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通许县和生商贸有限公司、尉氏县欣茂源花炮有限公司和通许县捷运货运(物流公司)依法作出处理。

9.建议焦作市政府及其公安、安监部门依法对焦作市瑞祥日杂有限公司作出处理。

10.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对禾佳公司作出处理。

11.建议河南省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36条规定分别对国泰民康和参与安全验收评价活动的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开封市通许“1·14”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巨大,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为认真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一)健全打非治违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打击非法违法制售烟花爆竹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打非治违”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打非治违”成员单位职责,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等部门以及乡、村两级,要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强化执行力,认真履行 “打非治违”职形成强大合力,确保打非工作长效机制有效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打非工作目标,层层签订打非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打非治违”责任体系。

(二)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行动,狠抓落实。全省各地各部门,尤其是开封市和通许县,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重视烟花爆竹旺季“打非治违”工作,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旺季特点,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打非治违”措施,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检查。要充分发挥乡、村两级优势,加大排查巡查力度,重点检查闲置的厂房、院落、出租房、行政区域交界地带、集贸市场等可能从事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对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员,指定专人,采取包村、包户、包人等方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全省各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备案、运输许可制度,严禁非法违法生产、购买、使用、储存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开封市和通许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应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依法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许可证过期非法生产和违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按法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加强社会监督,奖励群众举报。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所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不组织、不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宣传举报奖励制度,生产旺季对非法违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实行重奖,烟花爆竹重点、传统产区县、乡两级政府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营造有利于“打非治违”的社会氛围。同时,重点地区特别是烟花爆竹传统产区,要积极拓展安全、健康的就业渠道,防止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

    五)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行业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活动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规范设计、评价行为。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中高级资质人员挂名兼职等问题的抽查,定期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检查,推行中介机构诚信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建议实行安全评价机构责任倒查制度,在事故调查中调阅事故单位评价报告,对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虚假报告或者严重失实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六)建议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意见。

省政府开封市通许“1·14”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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